① PE是如何运作的----PE的组织架构(2)
契约型PE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采取信托方式予以实现。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过程中,一般包括了三个主体:其一是委托人,即私募股权基金的LP;其二是受托人,即受托运营LP资金的主体;其三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者,即GP,它是实际管理私募股权基金运营的主体。在实践操作中,信托基金的受托人依据基金信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一般的,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都是利用一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信托,然后该信托公司聘请外部投资顾问公司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管理人,或者该信托公司自己直接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管理人。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采取信托制的组织形式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历史较短。实际运作中采取了信托公司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相结合的方式。即由信托公司与专业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合作,信托公司负责资金募集,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负责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专业化管理与投资决策,然后双方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分享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收益。我国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一般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信托公司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实行专业分工,其二是信托公司主导,即信托公司全盘负责整个私募股权基金的筹资与管理,只是在管理方面一般会聘用外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作为外部投资顾问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在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结构中,以信托合同作为规范投资者,受托人以及基金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核心法律文件。所以,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一经确定后,一般很难进行更改。由于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均是以受托人作为发起人予以成立的,委托人属于典型的被动投资这状态。虽然理论上委托人可以任命受托人,但是在信托基金的实际运营中除非受托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委托人一般无法通过投票方式解聘受托人,从而难以对受托人的投资行为予以有效的约束与规范。当委托人不满受托人的基金管理行为时,一般只能选择退出该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正是由于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这种治理结构方面的天然缺陷,所以只有少数私募股权基金采用这种构架。 为了避免资金闲置和控制现金头寸,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采取设置分期信托的方式。在投资总额确定的前提下,投资人按照委托人的安排分期分批将出资投入到位。在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结构中,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不是法人,而作为基金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则一般是法人单位。为此,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无法对外借债以及提供担保,但是基金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借款以及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担保。同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无法持有对外投资以及收益,而需要由基金受托人代为持有对外投资以及相应收益。当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出现亏损时,依据信托法律规定,投资人以出资为限对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而受托人如果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则不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如果基金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借债或者对外提供担保,则需要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i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此类PE基金具有组织结构方面的缺陷,因此,一般不是一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但是,近年来,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笔者认为,这主要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税收优惠考虑。由于我国当前对于自然人购买信托产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存在执法模糊点,为此,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逐渐成为投资人避税的手段之一。其二是有利于募资。目前信托公司帮助私募股权基金GP进行募资的功能不断增强,GP当然愿意与具有募资能力的信托公司合作从事PE基金投资。其三是信托公司需要开展新业务。
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岗位设置
每个公司的部门设置和分类都有一些区别,但一般这种公司会有:执行董事,总监,助理,经理,两大部门:产品部,客服部(销售部),你看你想要去什么岗位吧
③ 秦仲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的团队介绍
拥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客户覆盖达全国多个地区,拥有数百家合作机构及分公司,帮助企业发展也让秦仲股权在金融行业的知名度水涨船高。
④ 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职位 我想进入这个行业需要哪些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一般组织结构中有项目部、投资部、风险控制部、投资人关系部等。
如果你想进入这个行业有金融、会计、法律专业或相关从业经验较好;同时,拥有较好的社会资源、人脉更好。
⑤ 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形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基金公司下列事项变更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2)变更名称、住所。
(3)修改章程。 这里详细介绍也基金公司的注册审批、公司变更、企业注销相关的详细信息!
我们这里讲的是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基金公司。
基金型公司
名称:北京x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达不到投资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投资基金字样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设立时可实入1亿,其余资金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5年内全部到位管理者:要求至少三名高级管理者具有股权投资管理经验或者相关的投资管理经验。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可以申请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项目,但是不得从事:
1、公开募集资金;
2、放贷;
3、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可以申请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项目,但是不得从事:
1、公开募集资金;
2、放贷;
3、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行政区划可加在字号前或中间)。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 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成立与架构
原创----不复制
一般设置的部门:(主要部门,其他和普通公司差不多)
风控(整个公司运作的监管);
基金部(负责资金募集);
项目部(负责考察,投资项目);
后期管理服务部(负责投资项目后的服务以及退出管理)
运作主线是:
考察项目,有点眉目差不多和企业谈好投资后,用项目去定向私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服务项目,培育项目,项目上市后,退出,获得资本利差!(当然,投资项目肯定有公司内部的决策会,规矩由各公司自己确定)
如果基金公司有名气了,可以先募集资金,再寻找项目。
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间的关系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间的关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基金的管理;在公司的组织下可以设立多支基金。
2、概念简介: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并对企业进行各种类型的股权投资。这种股权投资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以及上市后的私募投资(如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PIPE)等。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
⑧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管理模式有哪些
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双重纳税,即公司需要缴纳各种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须就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同时又限制了股份投资公司的规模效应。
对大型私募基金来说,如果采用一个专用账户来运作,由于风险较高,难以获得投资人的认同。这样,它们往往不得不采用公司制形式,所以运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这类公司型私募基金实际上面临着双重纳税的问题:既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分红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还得面临着作为公司要应付的年检等一大堆麻烦事情。显然,这部分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许多。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财产是投资人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形成的资金。信托财产是仅服从和服务于信托目的的财产,具有与各信托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地位。投资人认购信托计划后的信托财产不再属于投资人自有财产,并与投资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有所区别;而信托财产虽然可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或运用,但也独立于信托公司所有的财产,即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不受信托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能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现行法律规定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用账户,由信托公司选择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实行保管制度。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财产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设计。
2.信托型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低。从运营成本的角度来看,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托型私募基金无需注册专门的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达成一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即可,从而大大降低了实际操作的运营成本。
3.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现在我国已经颁布了“一法两规”,即《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我国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业务操作的监管日趋规范。法律法规明确了在信托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托财产的监管机构和监督措施,规定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负责,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信托合同的规定,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优点是设立门槛低,浪费少,投资广,税收少。根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只要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就可以成立,而没有信托私募基金那样3000万元的规模下限限制。同时,由于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过信托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减少了管理环节,避免了资源浪费。至于对管理人的约束,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对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进行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利于投资人合理避税。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缺点这种模式的优点一样明显,那就是,由于没有资金托管方,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财产很难保证不被挪用,资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较难防范。但这个确定也并非不可避免,因为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和银行的合作,买断银行托管业务。